Wednesday, June 17, 2009

(星島)廉署被轟亂告門鎖大王

在找 bonco 門鎖的資料,偶爾見到這個舊聞。


http://www.singtao.com/archive/fullstory.asp?andor=or&year1=2002&month1=10&day1=22&year2=2002&month2=10&day2=23&category=&id=20021022a06&keyword1=&keyword2=


2002/10/22


廉 署 被 轟 亂 告 門 鎖 大 王

( 報 道 )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施 允 義 昨 判 定 一 家 居 屋 門 鎖 供 應 商 沒 有 以 冒 牌 產 品 欺 騙 房 屋 委 員 會 時 , 抨 擊 廉 政 公 署 在 案 中 「 捕 風 捉 影 」 , 又 批 評 房 委 會 供 應 商 名 冊 制 度 「 黑 箱 作 業 」 , 判 公 司 主 席 等 六 名 董 事 均 罪 名 不 成 立 , 並 批 准 六 人 兼 得 是 次 訴 訟 堂 費 近 千 萬 元 。

有 「 門 鎖 大 王 」 稱 號 的 怡 邦 行 建 築 材 料 , 被 指 以 同 一 牌 子 內 地 產 品 權 充 日 本 產 品 , 更 換 門 鎖 生 產 地 而 不 通 知 房 委 會 , 被 廉 署 控 以 串 謀 欺 騙 罪 。

法 官 指 廉 署 人 員 的 整 個 調 查 方 針 錯 誤 , 漠 視 怡 邦 行 擁 有 涉 案 門 鎖 品 牌 Bonco 的 註 冊 商 標 , 仍 拘 捕 大 批 人 士 , 檢 走 數 千 份 文 件 , 花 上 十 八 個 月 時 間 展 開 偵 查 , 最 後 更 落 案 起 訴 被 告 ﹔ 而 事 實 上 , 各 被 告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不 誠 實 的 行 為 。

施 允 義 法 官 又 批 評 房 委 會 的 門 鎖 供 應 商 名 冊 , 實 為 「 黑 箱 作 業 」 , 缺 乏 明 確 規 條 及 與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溝 通 , 導 致 雙 方 產 生 誤 解 和 衝 突 。

身 為 房 委 會 成 員 的 高 級 建 築 師 白 中 興 , 在 庭 上 作 供 時 又 指 合 約 中 列 明 門 鎖 物 料 更 換 須 預 先 知 會 房 委 會 , 意 思 包 括 轉 換 門 鎖 原 產 地 。 法 官 認 為 , 這 實 是 白 中 興 個 人 的 理 解 , 根 本 沒 有 白 紙 黑 字 說 明 。

白 中 興 作 供 時 , 一 直 指 這 制 度 並 無 不 妥 。 最 令 法 官 感 到 奇 怪 的 , 是 辯 方 在 庭 上 展 示 房 委 會 一 份 批 評 名 冊 制 度 有 問 題 的 內 部 調 查 報 告 , 竟 是 由 白 中 興 所 撰 寫 的 。

白 中 興 在 庭 上 曾 透 露 , 房 委 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向 名 冊 中 的 三 百 多 個 門 鎖 供 應 商 發 信 , 內 容 提 醒 各 供 應 商 轉 換 物 料 , 產 地 仍 須 不 變 。 法 官 指 房 委 會 內 部 只 保 存 一 封 寄 給 另 家 供 應 商 的 信 件 模 式 , 卻 未 能 出 示 發 給 怡 邦 行 的 同 類 函 件 ﹔ 而 廉 署 在 怡 邦 行 亦 沒 有 搜 出 有 關 信 件 , 故 控 方 並 無 證 據 證 明 怡 邦 行 曾 有 接 獲 上 述 的 函 件 通 知 。

辯 方 資 深 大 律 師 駱 應 淦 、 大 律 師 謝 約 瑟 及 雷 義 德 均 抨 擊 廉 署 和 律 政 司 , 於 其 中 兩 被 告 表 明 為 門 鎖 註 冊 商 標 持 有 人 後 , 仍 堅 持 檢 控 , 顯 見 控 方 沒 有 論 據 作 出 起 訴 。 結 果 法 官 接 納 辯 方 堂 費 申 請 , 下 令 六 被 告 共 獲 得 近 千 萬 元 訴 訟 堂 費 。

是 案 原 有 十 二 名 被 告 , 於 本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開 審 , 聆 訊 經 過 二 十 一 天 , 控 方 傳 召 共 三 十 六 名 證 人 , 其 中 六 人 在 控 方 所 有 證 供 完 結 後 , 獲 控 方 不 提 證 供 起 訴 而 釋 放 。

昨 獲 裁 定 無 罪 的 另 六 名 被 告 董 事 包 括 怡 邦 行 主 席 謝 新 法 ( 四 十 五 歲 ) 、 其 弟 謝 新 寶 ( 四 十 三 歲 ) 和 兩 堂 兄 弟 謝 新 偉 ( 五 十 一 歲 ) 及 謝 新 明 ( 四 十 二 歲 ) 、 李 志 華 ( 三 十 九 歲 ) 及 易 啟 宗 ( 四 十 三 歲 ) 。

案 件 編 號 ﹕ 區 域 法 院 一 一 五 — — 二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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