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anuary 28, 2011

黄奇帆发布政府令 今起重庆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黄奇帆发布政府令 今起重庆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2011.01.28

        本期导读:昨晚,市长黄奇帆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重庆定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在主城九区率先开征房产税。


        昨晚,市长黄奇帆发布政府令,今起,重庆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拥有的存量增量都征 高档住房,个人新购的要征税存量不征收



市长黄奇帆在发布会上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李文彬 摄

  昨晚,市长黄奇帆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重庆定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在主城九区率先开征房产税。

  征收对象:一类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不管是存量还是增量都要收税;一类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与存量不相干。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一类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方案同时提出,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征税税率: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征税的价格方法:目前价格方法是以房产交易价格为征税基数,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征税依据。

  免税面积:房产税按房屋应税建筑面积征收,房屋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这次征收的范围是重庆主城九区,两年的均价是以上两个年度主城区均价相加除二得出的平均价。


  为什么要征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调整房地产结构

  黄奇帆说,征房产税有四个目的和意义。


  一是健全中国的财税体系。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财税体制应该既有生产环节的税,也有财产环节持有税,长远来说两种税制并存是合理的体系。

  二是对整个房地产结构调整调控是有意义的。"高端有遏制",就是我们今天说的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其调控主要体现在税收上。

  三、有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房产税或者国外的物业税,都属于二次分配,二次分配有公平作用,把占有公共资源较多的人的税征收后,全数用来造公租房,实际上也是对困难群体的补助和支持,所以它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能够适当地改变社会的住房消费习惯。有了房产税以后,对于买房自住的人来说,会根据自己的财力理性购买。其次,如果买房是为了囤房用以养老,空着不划算,就把它出租,租房供应量增加,租房的租金也会有所下降。再是如果要炒房,现在有缴税成本,会减缓炒房的心理。

  能把房价压下去吗?有一定影响,但不绝对

  黄奇帆说,大家会问我一句话,你以为房产税出来就一定会把房价压下去吗?

  这个话问得有问题,因为谁都没有认为,房产税一招就点中要害,把房价压下去。房产税会对房价有一定的影响,但绝不会完全影响房价,影响房价的因素有五个方面。

  一、和社会房屋的配置体系有关。如果这个社会全部的老百姓住房都要市场化买卖商品房,这个房价体系会比较难控制;但是如果社会实行"双轨制",30%~40%或者更多的比重是政府的保障房体系,有60%~70%是商品房体系,房价的调控状态会比较平稳。

  二、土地供应的方式有关。重庆的土地控制得比较好,土地储备基本在政府手中,每年按照需要供应各种类型房屋需要的土地,一般来说我们的理念是房地产的当期价格 1/3是楼面地价。

  三、受房屋供求关系影响。如果房屋供应很多,需求少,房价就低;如果供不应求,房价就会涨。

  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和通货膨胀、货币政策有关系。所以,贷款多少,贷款利率高低都会影响房价、影响房地产发展的质量。

  五、税收同样影响房价。出台房产税一下子把高房价压下去,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它会使炒房得到遏制,这个意义上房产税对房价有一定的遏制和收敛作用,但不是绝对的。

  征来的房产税用来做什么?公租房建设

  黄奇帆说,征收的房产税将用在哪里?市委全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都做了决定,收的房产税都放到公租房建设中,但是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我们造公租房需要巨大的资金,手里没有钱,就想收房产税,这是两码事。

  房产税估计今年我们也就是能收1.5亿元左右,公租房我们3年建4000万平方米,可以解决200万人居住,大概要1000亿资金,其中300来亿是政府拨款,房产税能收到一点钱,当然用来支持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但是绝不是靠房产税来支撑公租房。

  答记者问: 对"三无对象"征税为遏制炒房团

  人民日报:"三无人员"纳入征收范围,会不会影响重庆投资环境?

  黄奇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人员买第二套普通房我们也收税,纯粹是为了遏制炒房团。如果你到重庆,哪怕有工作没有户口,照样可以住公租房,可以买商品房,不会受房产税影响。但如果你一没工作、二没户籍、三没投资企业,四是甚至在重庆都不住一天,买多套房,一套房都不住,可以认定你是纯属炒作,任何国家、任何地方遇上炒房团都该有效遏制。

  重庆政策不会引发抢购风

  中国新闻社:重庆试点房产税征收是否会引发其他城市抢购?

  黄奇帆:当前重庆房价还不高,均价5000多元/平方米的情况下出台这样的政策,可以使重庆的房地产市场在今后五年、十年的发展中更加健全,不至于等到价格很高了,房地产市场混乱了再调整,已经有点贻误战机了。

  另外,是否买房是由房子的价格和购买力决定的,没有购买力的人不会因为这个政策而疯抢房子。

  房地产不是地方发展主要动力

  新华社:试点征收房产税能否摆脱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黄奇帆:去年,重庆GDP有7890亿元,增速为17.1%,房地产仅占其中的3%,可以说,重庆经济增长不完全靠房地产支撑,3%是合理的规模。重庆政府最近五年,始终控制一条措施,在每年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地产投资绝不超过25%,不能把房地产当成吃饭一样重要的问题。

  如何保证房产税征收到位。我们经过深思熟虑,方式也比较简明扼要,买方卖方,收税者和社会中介都会明白,这样的工作量并不大,方式也不复杂,因此,我们的税务系统能很好的把房产税征收到位。

  对持有环节征税不存在转嫁风险

  香港文汇报:有人担心风险会转嫁由购房者承担?您怎么理解?

  黄奇帆:我认为这是大家没有理解房产税是财产持有环节税的定义,过去房产税总被认为在买卖过程中将负担转嫁给他人,但房产税这件事是持有环节的税,这个意义上讲,收房产税对于老百姓的消费习惯、炒房习惯会有所遏制。

  "套内"变"建面"不为扩大征税面积

  第一财经日报:房屋交易的计价方式由以前的"套内"变"建面",这个调整是不是为了扩大房产税的应税面考虑?

  黄奇帆:可以说,全世界的房地产买卖以建筑面积为准,中国从沿海到内陆都是这样,重庆以前也是建筑面积,有一段时间搞成套内面积,大家感觉价格划算一点,其实心理作用,一模一样。作为一个统计方式,它的调整不是为了房产税,是为了和国际惯例、国内惯例接轨。

  据《重庆日报》


  哪些住房要缴房产税,缴多少 这篇解读告诉你


  ■房产税试点区域有哪些?

  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什么是独栋商品住宅?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具体指什么?

  无户籍是指无重庆市户籍,无企业是指在重庆市无独资、绝对和相对控股的经营实体,无工作是指不在重庆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各类企业等经营实体就业。

  ■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算?

  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是指对主城九区全年交易的各类新建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统计的平均成交价格,由国土房管部门于次年1月在其网站上公布。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确定?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我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两个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均价算术平均计算。

  举例:2009年、2010年我市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分别为4179元/平方米、5762元/平方米,因此,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4179+5762)/2=4970.5元/平方米;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方米。

  即: 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凡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单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均属征收对象。

  ■应税住房免税面积如何规定?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如何认定家庭情况?

  按《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是指由应税住房的纳税人和与其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如果第一套应税住房不足100平方米,第二套应税住房是否可继续享受抵扣其不足100平方米的面积?

  不能,按《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其中: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免税面积

  举例:1.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应纳税额计算。假设某家庭拥有的第一套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6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400-180)×16000×1%=35200元

  2.新购高档住房纳税额计算。假设某家庭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新购了一套符合扣除免税面积的应税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180-100)×10000×0.5%=4000元。

  3.应税普通住房纳税额计算。假设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税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80×7000×0.5%=2800元

  ■应税住房纳税在以后年度征税时或产权转让后是否重新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应税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在以后年度纳税或产权转让时,其计税交易价和税率不变,仍按首次确定的计税交易价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转让后,仍属征税对象的,根据新的交易价确定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住房什么时间开始计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计税时间从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房产税缴纳时间及地点如何规定的?

  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是否扣除?

  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在计税时予以核定扣除。

  ■哪些应税住房不予扣除免税面积?

  1.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2.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本报记者 刘轶 罗薛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在重庆秋季房交会现场,市民正在了解高档商品房信息 新华社 图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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