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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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李剛」案輕判6年 校園醉駕釀二死傷僅較低刑罰起訴 網民怒斥
2011年1月31日

【明報專訊】因在校園駕車撞死人後聲稱「我爸是李剛」而導致輿論嘩然的河北青年李啟銘,昨日在保定市望都縣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囚6年,並賠償死傷者55萬元(人民幣‧下同),消息傳出後,內地網民紛紛留言指判決過輕,但至傍晚,多個新聞網站有關留言均被刪除。有律師表示,此案明顯是量刑過輕。

撞死女生 搬公安高官父親作開脫

被判刑的23歲青年李啟銘,去年10月16日晚酒後駕車進入保定河北大學校園,撞倒兩名女大學生,造成一死一傷。他被學校保安員扣留時,自稱「我爸是李剛」試圖以任保定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的父親來逃避懲罰。事件曝光後,引起輿論譁然,指責此舉是「官二代」惡劣行為。望都縣法院於26日開審此案,昨日上午以交通肇事罪判其入獄6年,賠償死者陳曉鳳家屬46萬元,傷者張晶晶9.1萬元。據新華社報道,李啟銘對判決沒有發表意見。

判決公布後,引起內地網民憤怒,網易網友峰dong說,「有個官兒爹就是好,喊一聲不好使,判刑還不給輕一點。」中華網Tian Yi Zhai網友說,「為什麼不以蓄意謀殺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李啟銘?」亦有網民指,如果李啟銘是普通百姓兒子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父是局級官員,就改為較低刑罰的「交通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死

內地曾出現多宗醉駕致死且遭重判事件。2009年10月,肇慶一名拖拉機司機醉駕造成1死1傷,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入獄12年。去年11月,安徽一名醉酒司機撞死2人、撞傷7人後逃逸,也遭「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並被判處死刑。由於李啟銘車禍事件既是發生在非並公路的校園內,且肇事後他口出狂言,性質惡劣,但當局僅起訴他「交通肇事罪」。

不過,新華社昨日引述望都縣法院解釋稱,李啟銘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車,屬於過度自信的過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對其駕車撞人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再加上肇事後,他亦無逃逸和繼續駕車衝撞,因此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律師:性質惡劣 量刑過輕

但內地維權律師劉子龍表示,「交通肇事罪」最高刑罰是7年,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最高可判處死刑,兩者相差很大。由於此案性質十分惡劣,僅以「交通肇事罪」來量刑是明顯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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